FAQ
-
CE標章
CE標章
在歐盟以外的製造商都需要提供CE標章的專屬文件,來證明產品符合以下相關的指令要求:
• LVD指令
- LVD低電壓指令介紹2014/35/EU
- 低電壓指令LVD(2014/35/EU)對電器產品的電氣安全予以了規定。
- LVD指令(73/23/EEC)更新版為指令2006/95/EC,2016年四月強制執行更新為2014/35/EU
1. 適用範圍
LVD指令適用電壓範圍為交流50~1000 V和直流75~1500 V的電氣設備,電腦及週邊設備屬於覆蓋範圍之內。筆記型電腦的額定電壓低於交流50 V和直流75 V,但其屬於電池驅動產品並需要和電源裝置一起使用,因此也屬於該指令範圍。
2. 基本要求
該指令對電氣設備綜合安全、設計和結構安全以及資訊安全提出了符合性要求,規定了電氣設備直接作用引起的危險和間接作用引起的危險的防止要求,如接觸保護、過熱、輻射、機械及非機械因素的影響、過電流及過電壓保護等。
LVD指令強調的安全,不僅僅指由於用電的電氣設備引起的危險,還包括機械、化學等所有方面引起的危險,包括雜訊、震動和環境因素對人體健康安全的危害。而關於輻射干擾和抗干擾的電磁相容方面的要求在EMC指令中說明,不在LVD指令涵蓋範圍內,在LVD指令中提及的輻射要求只限制於那些直接對人體和家中動物產生危害的輻射限制要求。
LVD指令的基本要求體現在它的11條安全目標上,具體內容如下所示:(1) 一般條件
- 確保電氣設備能夠按照設計目的正確地使用,基本性能應該在設備上或在隨附的報告上進行標識;
- 製造商的名稱和商標應清楚地印在電氣設備上或在包裝上;
- 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的設計應確保設備能夠安全並且正確地安裝和連接;
- 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防護下面第(2)、(3)點指出的危害,如果設備按照其設計目的使用並且正確維護。
(2) 防止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應採取措施保證
對人身和家畜有足夠的保護,免受因電氣直接或間接接觸造成的物理傷害或其他危害(觸電);
不會產生導致危險的溫度、電弧或輻射;
人身、家畜和財產有足夠的保護,免受因使用電氣設備的經驗而導致的非電氣危險;
在可預見的條件下有適當的絕緣保護。(3) 防止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應採取措施保證
- 電氣設備滿足預期的機械要求,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 電氣設備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能夠抵禦非機械的影響,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 在可預見的超載(過電流)的情況下,電氣設備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 EMC指令
• EMC 電磁相容性指令介紹2014/30/EU
- 2014/30/EU電磁相容性指令(EMC)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並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因此,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標準IEC對電磁相容的定義是: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指令背景:
- 電磁相容性(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於 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強制執行。歐盟委員會於2004年12月15日通過了新的電磁相容(EMC)指令2004/108/EC,新 EMC指令將於2007年7月20日開始實施,替代現行的EMC指令89/336/EEC,2016年4月更新為2014/30/EU以取代2004/108/EC,所以如有申請舊指令2004/108/EC者須更新為2014/30/EU。
2.指令範疇:
所有各種電動和電子器具或系統,以及含有電動和(或)電子元件的設備和裝置。這些器具、裝置或設備容易產生電磁擾動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類電磁擾動的影響。這個定義的範圍相當寬,從理論上講,它包括了從電磁驅動的玩具到大型的工業設備在內的所有設備器具。在該指令的附錄3 中所列的產品類別進一步確定了上述一般定義的具體範圍:
-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HouseholdWirelessandTVB);
-移動式無線電設備(MobileRadioEquipment);
-醫療和科學設備(MedicalandScienceEquipment);
-家用電器和家用電子設備(HouseholdEquipment);
-教學電子設備(Electronicrealia);
-無線電廣播和電視發射設備(R&TTE);
-工業製造設備(IndustrialEquipment);
-移動式無線電通訊和商業無線電話設備(MobileWirelessEquipment);
-資訊技術設備(ITE);
-航空和航海無線電設備(AeronauticalandMaritimeMobileRadio);
-通訊網路設備和儀器(CommunicationEquipment);
-一般燈具和螢光燈具(Lighting);• RoHS 指令
在2011年7月1日,歐盟在官方版的期刊上發表RoHS新版指令-2011/65/EU。新指令於今年6月8日開始限制在電氣及電子用品上的特定有害物質使用,將正式於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重點內容簡述如下:
◎指令適用時間
- 舊版指令2002/95/EC將於2013年1月3日撤消,歐盟各國必須於2013年1月2日之前將新版指令2011/65/EU納入各國的正式法規當中。
- 任何不在舊版指令規定範圍內、但不符合新版指令的機械設備,仍可繼續於歐盟市場流通直到2019年7月22日,這意謂著,商家仍可在歐盟的消費市場上提供電機/電子設備的代理、消費或使用,不管是需要付費或免費使用。
- 然而,這個修訂指令對某些設備來說只允許較短時間的轉換期,舉例來說,醫療器材、監視器及控制儀器則必須從2014年7月22日起符合有害物質限定的標準。
EU ROHS 新增禁用四項可塑劑
- 歐盟於2015年6月4日正式公告RoHS(recast)指令 (2011/65/EU) 禁用物質清單(Annex II)新增下列四項鄰苯二甲酸酯: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0,1 %)
-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0,1 %)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0,1 %)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0,1 %)
- 指令自歐盟公報上公告後第20天起開始生效。
- 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指令轉化為國家法令。
- 執行日期為2019年7月22日(醫療設備和監控儀器2021年7月22日)。
表列目前禁用物質清單(Annex II)所管制物質及濃度限值 (單一均質材料):
管制物質 濃度限值 鎘 (Cd) 0.01% 鉛 (Pb) 0.1% 汞 (Hg) 0.1% 六價鉻 (Cr6+) 0.1% 多溴聯苯 (PBB) 0.1% 多溴二苯醚 (PBDE) 0.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0.1%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0.1%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0.1% - 適用範圍:
- 在修訂指令中,其適用範圍已擴及「全部」的電氣及電子設備(包含醫療器材、監視器及控制儀器)
- 新的定義:
- 有一些重要的定義已被納入,而有一些則是被修正,舉幾個例子來說:
- *商業經營者的定義:是指「製造商」、「進口商」、「代理商」…
- *「均質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的定義:為由一種材質均勻分布所組成,或是由無法被物理分解成不同材質的組合體所組成的物料。這表示這種物料是無法透過旋開、剪開、壓碎、磨碎或研磨等物理性過程來分離。
- *電氣及電子設備(EEE)的新定義:所謂電氣及電子設備為凡是運用電流及電磁場來使設備正常運作及利用設備來做電流集結、轉換及場域的測量之設備。其設計是使用電壓在1000伏特以下的交流電及1500伏特以下的直流電,以需要的電流及電磁場來執行至少一個特定的功能。
- 註解:透過此項新定義,原本按照舊有指令2011/95EC中不需要做檢測的電子產品,像是有音樂的絨毛娃娃,現在都將納入電氣/電子檢測的範圍內。
◎ 對商業經營者的主要規定
- 製造商應盡的義務
- 1.需建立符合指令的第四條預防方法(限用物質)及附件二(現有的限制物質,如鎘、鉛、汞、鉻、聚合溴化聯苯及多溴二苯醚) 的技術文件
- 2.徹底執行內部產品控管程序、確保這些程序使同一系列的產品品質維持一致性、訂定符合歐盟聲明的規範及將CE貼在電機電子的產品上。
- 3.將電機電子產品標上如下的內容:CE標誌、設備證明(產品類型、料號或貨號或其他可識別的資料)、產品名、已註冊的商品名稱或已註冊的商標及地址。
進口商應盡的義務
- 1.確認製造商已完成如上列所示的責任範圍
- 2.隨時準備符合歐盟聲明的文件副本,以備有關單位的查核,確認技術文件可隨時提供給有關當局,內容並符合相關規定。
- 3.確保製造商已附上電機電子設備的標誌及設備名稱、已註冊的產品名或已註冊的商標名及地址。
符合假設
- 經過測試方法和測量方法,以證明符合第4條的規定(限用物質)的材料、成分和電機電子設備,或是已被評估符合協調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s)(已發表在歐盟官方期刊參考文件),應被假設為符合此修訂指令的要求。
獲得CE標章
在產品貼上CE標章並合法販售於歐盟成員國前,製造商或出口商需符合下列各點:
• 準備技術文件(技術檔案),以證明產品符合相關要求和相關指令的符合性評估程序。
• 製造商需準備「符合性聲明」,以宣稱產品達到相關指令要求。
• 依據某些指令,須得到歐盟指定機構(Notified Bodies)所頒發的特定產品之CE證書。
認可元件標誌 (Recognized Component Mark) 包含「反向 UR」 (Backwards UR) 符號。如果針對元件認證狀態使用了其他標識方法,則該標誌可能不會出現在所有認可元件上,如相關認證文件中所述。
如果該元件已通過只與加拿大相關的要求認證,則字母 "C" 將顯示在標章的左側(如第二個示例所示)。如果該元件已通過與美國和加拿大相關的要求認證,則字母 "C" 將顯示在標章的左側,字母 "US" 將顯示在標章的右側。當使用元件認證狀態的其他識別方法時,它可能不會出現在所有認可元件上,如相關認證文件中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