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 CE标章

    CE标章

    在欧盟以外的制造商都需要提供CE标章的专属文件,来证明产品符合以下相关的指令要求:

    • LVD指令

      • LVD低电压指令介绍2014/35/EU
        低电压指令LVD(2014/35/EU)对电器产品的电气安全予以了规定。
        LVD指令(73/23/EEC)更新版为指令2006/95/EC,2016年四月强制执行更新为2014/35/EU

    1. 适用范围

    LVD指令适用电压范围为交流50~1000 V和直流75~1500 V的电气设备,电脑及周边设备属于覆盖范围之内。笔记型电脑的额定电压低于交流50 V和直流75 V,但其属于电池驱动产品并需要和电源装置一起使用,因此也属于该指令范围。

    2. 基本要求

    该指令对电气设备综合安全、设计和结构安全以及资讯安全提出了符合性要求,规定了电气设备直接作用引起的危险和间接作用引起的危险的防止要求,如接触保护、过热、辐射、机械及非机械因素的影响、过电流及过电压保护等。

    LVD指令强调的安全,不仅仅指由于用电的电气设备引起的危险,还包括机械、化学等所有方面引起的危险,包括杂讯、震动和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安全的危害。而关于辐射干扰和抗干扰的电磁相容方面的要求在EMC指令中说明,不在LVD指令涵盖范围内,在LVD指令中提及的辐射要求只限制于那些直接对人体和家中动物产生危害的辐射限制要求。
    LVD指令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它的11条安全目标上,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 一般条件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下面第(2)、(3)点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2)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使用电气设备的经验而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3) 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在可预见的超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 EMC指令

    • EMC 电磁相容性指令介绍2014/30/EU
        2014/30/EU电磁相容性指令(EMC)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因此,EMC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国际电子电机委员会标准IEC对电磁相容的定义是:系统或设备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时不对其他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

    指令背景:

      电磁相容性(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于 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强制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相容(EMC)指令2004/108/EC,新 EM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替代现行的EMC指令89/336/EEC,2016年4月更新为2014/30/EU以取代2004/108/EC,所以如有申请旧指令2004/108/EC者须更新为2014/30/EU。

    2.指令范畴:

    所有各种电动和电子器具或系统,以及含有电动和(或)电子元件的设备和装置。这些器具、装置或设备容易产生电磁扰动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类电磁扰动的影响。这个定义的范围相当宽,从理论上讲,它包括了从电磁驱动的玩具到大型的工业设备在内的所有设备器具。在该指令的附录3 中所列的产品类别进一步确定了上述一般定义的具体范围: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HouseholdWirelessandTVB);
    -移动式无线电设备(MobileRadioEquipment);
    -医疗和科学设备(MedicalandScienceEquipment);
    -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HouseholdEquipment);
    -教学电子设备(Electronicrealia);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发射设备(R&TTE);
    -工业制造设备(IndustrialEquipment);
    -移动式无线电通讯和商业无线电话设备(MobileWirelessEquipment);
    -资讯技术设备(ITE);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设备(AeronauticalandMaritimeMobileRadio);
    -通讯网路设备和仪器(CommunicationEquipment);
    -一般灯具和萤光灯具(Lighting);

    • RoHS 指令

    在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版的期刊上发表RoHS新版指令-2011/65/EU。新指令于今年6月8日开始限制在电气及电子用品上的特定有害物质使用,将正式于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指令适用时间
        旧版指令2002/95/EC将于2013年1月3日撤消,欧盟各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之前将新版指令2011/65/EU纳入各国的正式法规当中。
        任何不在旧版指令规定范围内、但不符合新版指令的机械设备,仍可继续于欧盟市场流通直到2019年7月22日,这意谓着,商家仍可在欧盟的消费市场上提供电机/电子设备的代理、消费或使用,不管是需要付费或免费使用。
        然而,这个修订指令对某些设备来说只允许较短时间的转换期,举例来说,医疗器材、监视器及控制仪器则必须从2014年7月22日起符合有害物质限定的标准。

    EU ROHS 新增禁用四项可塑剂

        欧盟于2015年6月4日正式公告RoHS(recast)指令 (2011/65/EU) 禁用物质清单(Annex II)新增下列四项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0,1 %)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0,1 %)
        指令自欧盟公报上公告后第20天起开始生效。
        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令。
        执行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2021年7月22日)。

    表列目前禁用物质清单(Annex II)所管制物质及浓度限值 (单一均质材料):

    管制物质 浓度限值
    镉 (Cd) 0.01%
    铅 (Pb) 0.1%
    汞 (Hg) 0.1%
    六价铬 (Cr6+) 0.1%
    多溴联苯 (PBB) 0.1%
    多溴二苯醚 (PBDE) 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0.1%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0.1%
    ◎新规定的重点如下:
        适用范围:
        在修订指令中,其适用范围已扩及“全部”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包含医疗器材、监视器及控制仪器)
        新的定义:
        有一些重要的定义已被纳入,而有一些则是被修正,举几个例子来说:
        *商业经营者的定义:是指“制造商”、“进口商”、“代理商”…
        *“均质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的定义:为由一种材质均匀分布所组成,或是由无法被物理分解成不同材质的组合体所组成的物料。这表示这种物料是无法透过旋开、剪开、压碎、磨碎或研磨等物理性过程来分离。
        *电气及电子设备(EEE)的新定义:所谓电气及电子设备为凡是运用电流及电磁场来使设备正常运作及利用设备来做电流集结、转换及场域的测量之设备。其设计是使用电压在1000伏特以下的交流电及1500伏特以下的直流电,以需要的电流及电磁场来执行至少一个特定的功能。
        注解:透过此项新定义,原本按照旧有指令2011/95EC中不需要做检测的电子产品,像是有音乐的绒毛娃娃,现在都将纳入电气/电子检测的范围内。

    ◎ 对商业经营者的主要规定

        制造商应尽的义务
        1.需建立符合指令的第四条预防方法(限用物质)及附件二(现有的限制物质,如镉、铅、汞、铬、聚合溴化联苯及多溴二苯醚) 的技术文件
        2.彻底执行内部产品控管程序、确保这些程序使同一系列的产品品质维持一致性、订定符合欧盟声明的规范及将CE贴在电机电子的产品上。
        3.将电机电子产品标上如下的内容:CE标志、设备证明(产品类型、料号或货号或其他可识别的资料)、产品名、已注册的商品名称或已注册的商标及地址。

    进口商应尽的义务

        1.确认制造商已完成如上列所示的责任范围
        2.随时准备符合欧盟声明的文件副本,以备有关单位的查核,确认技术文件可随时提供给有关当局,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3.确保制造商已附上电机电子设备的标志及设备名称、已注册的产品名或已注册的商标名及地址。

    符合假设

      经过测试方法和测量方法,以证明符合第4条的规定(限用物质)的材料、成分和电机电子设备,或是已被评估符合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已发表在欧盟官方期刊参考文件),应被假设为符合此修订指令的要求。

    获得CE标章

    在产品贴上CE标章并合法贩售于欧盟成员国前,制造商或出口商需符合下列各点:
    • 准备技术文件(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和相关指令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 制造商需准备“符合性声明”,以宣称产品达到相关指令要求。
    • 依据某些指令,须得到欧盟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所颁发的特定产品之CE证书。


    认可元件标志 (Recognized Component Mark) 包含“反向 UR” (Backwards UR) 符号。如果针对元件认证状态使用了其他标识方法,则该标志可能不会出现在所有认可元件上,如相关认证文件中所述。

    如果该元件已通过只与加拿大相关的要求认证,则字母 "C" 将显示在标章的左侧(如第二个示例所示)。如果该元件已通过与美国和加拿大相关的要求认证,则字母 "C" 将显示在标章的左侧,字母 "US" 将显示在标章的右侧。当使用元件认证状态的其他识别方法时,它可能不会出现在所有认可元件上,如相关认证文件中所述。